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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督導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5 日經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心理學組執委會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經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心理學組組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16 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 5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2 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 6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0 日第 9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2 日第 3 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輔導與諮商專業人員的專業訓練與 督導品質,特訂定本會專業督導認

    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督導」,包括「諮商心理專業督導」和「學校輔導專業督導」兩類。

    ㄧ、諮商心理專業督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專業督導認證資格,能提供諮商心理師或實習諮商心理師個別督導和

      團體督導者。

    二、學校輔導專業督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專業督導認證資格,能提供學校輔導教師或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實

      習教師個別督導和團體督導者。

第三條 一、欲申請「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認證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為現職之專業諮商實務工作者,持有諮商心理師證書;或為公私立大學校院諮商心理教育工作者,持有

       工作單位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

    (二)須具備三年以上之諮商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資歷證明者。

    (三)無重大違反心理師相關法律及專業倫理守則之記錄。

    (四)須接受過「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課程」訓練或已有充分之諮商心理督導實務經驗者。

    二、本項所稱「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課程」訓練,係指所接受的專業督導課程訓練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在國內外諮商相關研究所博士班正式修習 3 學分以上之諮商督導理論 與實務或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

    (二)曾接受本會或諮商專業學術團體或諮商心理師訓練機構所開設系列諮商 督導理論與實務課程時數 48 小時以

       上,且必須接受 10 小時以上個別專 業督導訓練下完成 30 小時以上個別諮商督導實習,持有本會或機構所

       發給證明書者。諮商督導實習需於完成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課程之後進 行,且需於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課程

       結束後三年內完成。10 小時以上之 個別專業督導訓練者需具有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認證三年以上者,或曾擔

       任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認證課程之講師至少 24 小時。

    三、本項所稱「充分之諮商心理督導實務經驗」,係指在專業諮商心理相關機構 擔任諮商心理專業督導工作 6 年以

      上,實際從事諮商督導工作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且參與專業督導相關研習課程至少 36 小時以上,取得機構

      所開 立之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一、欲申請「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認證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兼任輔導教師、或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或為公私立大學

       院學校輔導或諮商心理教育工作 者,並持有工作單位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或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學校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或公私立大學校院學校輔

       導或諮商心理教育工作者,須具備 三年以上之學校輔導實務工作經驗;國中小兼任輔導教師須具備六年以

       上之學校輔導實務工作經驗。

    (三)無重大違反學校輔導相關法律及專業倫理守則之紀錄。

    (四)須接受「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課程」訓練或已有充分之學校輔導督導實務 經驗者。

 

    二、本項所稱「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課程」訓練,係指所接受的專業督導課程訓練 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在國內外諮商相關研究所博士班正式修習 3 學分以上之學校輔導督導 理論與實務或實習課程,成績及格

       者。若所修習為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 或實習課程,需另外修習 2 學分學校輔導工作。修習諮商督導理論與實

       務或實習課程,於申請送件之際,為在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兼任輔 導教師或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學校專

       任專業輔導人員,可抵免修習 2 學 分學校輔導工作課程。

    (二)曾接受本會或諮商專業學術團體或各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開設系列學 校輔導督導理論與實務課程時數 48

       小時以上,且必須接受 10 小時以上 個別專業督導訓練下完成 30 小時以上個別學校輔導督導實習,持有本

       會或機構所發給證明書者。學校輔導督導實習需於完成學校輔導督導理論 與實務課程之後進行,且督導實習

       需於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課程結束後三 年內完成。10 小時以上之個別專業督導訓練者需具備學校輔導專業督

       導認證或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認證三年以上者,或曾擔任學校輔導或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認證課程之講師至少 24

       小時。

 

    三、本項所稱「充分之學校輔導督導實務經驗」,係指在學校輔導相關機構擔任 專業督導工作 6 年以上,實際從事

      學校輔導督導工作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 且參與專業督導相關研習課程至少 36 小時以上,取得機構所開立之

      證明文 件者。

 

第五條 凡合乎上述資格者,得彙整個人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歷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向本 會專業督導認證審查工作小組申請

    認證。

    一、諮商心理專業督導

    (一)申請書

    (二)學歷證書

    (三)諮商心理師執業執照或諮商心理教育工作者之在職證明

    (四)從事諮商心理實務工作三年以上年資證明

    (五)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訓練課程時數、學分或研習證明

    (六)諮商心理實務機構開立之實際從事諮商督導工作年資與時數證明

 

    二、學校輔導專業督導

    (一)申請書

    (二)學歷證書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證書、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證明、諮商師教育 工作者之在職證明,三者擇一即可

    (四)從事學校輔導與諮商實務工作之高中輔導教師、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三 年以上或國中小兼任輔導教師六年以

       上之年資證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或諮商心理教育工作者三年以上之年資證明

    (五)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訓練課程時數、學分或研習證明

    (六)學校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開立之實際從事學校輔導督導工作年資與時數證明

 

第六條 欲申請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與學校輔導專業督導兩類專業督導認證,依據本辦法第 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

    第二款,需修畢兩類督導共同課程(「學校輔 導專業督導認證課程綱要」之 A 類課程)以及兩類專業督導理論與

    實務之分流 課程,並完成兩類督導之督導實習。

 

第七條 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資格認證作業由本會專業督導認證審查 工作小組辦理,依本辦法完成審查程

    序通過者得認證為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並公告於本會網頁。

 

第八條 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證書有效期為 6 年。欲辦理換證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成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繼續教育 18 小時以上。具備兩類專業督導認證,需分別完成該類

      督導繼續教育時數 18 小時以上,並分別 申請專業督導證書之換證。

 

    二、擔任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或實習課程授課教師 36 小時 以上。

   

第九條 本會為進行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之認證與換證工作得收取必要之費用。

    一、認證費用,本會會員酌收工本費新臺幣捌百元,非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本會會員同時申請二類督導者酌收新台

      幣壹仟元整,非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換證費用,本會會員酌收工本費新臺幣肆百元,非會員新臺幣伍百元。本會會員同時申請二類督導換證者酌收

      新台幣伍佰元整,非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整。 經本會受理審查之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均不予退費。

 

第十條 本會認證之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應遵守本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與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若有違

    反督導倫理情事,經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審 理調查決議成立時,諮商心理專業督導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資格即予撤

    銷,並公告於本會網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修正後實施。  

 

 

附件一 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認證課程綱要 106 年 9 月 16 日第 44 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通過,諮商心理專業督導、學校輔導專業督導兩類專業督 導共同課程 27 小時。「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認證課程綱要」如下:

督導課程時數1.png
督導課程時數2.png
督導課程時數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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